对于须向
债权人履行之
债务,其最终承担者应加以明确。
具体来说,此种责任范围仅限于遗产的实质财产价值限度之内。
设想若
债务人生前所负债项恕已超出了其遗产数额,那么一旦
继承人对遗产拥有所有权并进行偿还后,对额外超出部分的剩余债务便不应再负有偿还义务。
在
继承遗产时,继承人理应清偿彼等继受者在依法应当承担的税务款项与未清偿债款,然而缴纳税款及清偿债项的金额不得逾越其所继承之实际遗产价值。
在此基础上,如继承人自愿偿还高于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款项,则不在此限。
另外,若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则针对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税收款项及其未清偿债款,此类人员可不负由此产生的任何偿还责任。
此处所述的“继承”,不仅涵盖了
法定继承权,更兼备了
遗嘱继承这一重要环节。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初衷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
债务人死亡事件影响而遭到损害,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