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一方背负了外债时,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共同偿还这笔
债务必须依据该债务的具体构成和特征来进行判断。
如果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发生并
存续期间,由负债方以其个人身份,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独自承受的,那么这就被视为与配偶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相关联的债务,因此,这个被欠债的配偶也被视为需要共同分担这项债务。
但是,如果该笔债务并非由外部原因,而是因负债方在婚姻关系发生且未解除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超出现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其他用途而承受的,那就不能称其为夫妻间应该共享的责任,负责的一方没有义务与其配偶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