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期间,证实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有效
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单位有权查证员工是否存在
婚外情问题,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处理结果所形成的材料都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其次,双方之间的往来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志以及QQ、微信等在线交流工具上的聊天记录等都能够反映出婚姻关系中的真实情况,成为证明对方过错的有力凭证;
再次,捉奸在床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出轨行为;
最后,夫妻双方就婚外情问题的交涉过程中形成的录音材料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如机场、餐厅等地的亲密举动,例如拥抱或者进入同一个房间等录像是证明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强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