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入狱究其终归不完全相同。
首先是
刑事拘留:
这是联邦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手段。
容我解释:
它是由各级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直接
管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如
现行犯罪或严重关乎公民安全的嫌疑人,它们有权采用临时剥夺上述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实行刑事拘留需要同时符合两种条件:
1.
被拘留者必须是处在现行
犯罪状态亦或是严重的可疑份子;
现行犯指代的是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的个人,而重大怀疑分子则是指有足够
证据表明其可能涉及重大犯罪的人士;
2.且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
其次是入狱:
这种情况通常在经过人
民法院对犯罪嫌疑者判定明确的
刑法制裁之后,他们将转变成罪犯。
殊不知,拘留行为在具体分类上又可以细分为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三类。
其中,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都属于实质性的
处罚举措,而刑事拘留更多的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
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中,判决执行前的所有押解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期内以及
逮捕关押期里,这些都是可以进行刑期折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