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招聘并录用劳动力时,如果没有签署书面的
劳动合同,但是仍然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这种
雇佣关系就被视为实际存在的
劳动关系:
首先,劳资双方都必须应满足法律
法规对于劳动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其次,雇主制定的各类劳动规程制度均适用于
劳动者,劳动者接受雇主的劳动监督与管理,并且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
工资收入;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上是构成雇主要务核心内容的劳动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