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刑事拘留是整个
刑事程序中的
侦查阶段。
根据相关
法规,对于正在进行
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刑事拘留。
在实施
拘留措施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必须对
被拘留者进行初步审讯。
值得注意的是,
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部门讯问,或是从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那一天起,就有权利聘请
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以及
代理申诉和控告。
通过这种方式,接受委托的律师将能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究竟涉嫌何种
罪名,并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向他们询问关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将被拘留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批准逮捕,那么应当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
但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审批日期可能会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