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时间通常限定于14天至37天之间。
2.若是公安机关确认
被拘留之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当在
拘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或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至4个工作日。
3.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团体作案的高度嫌疑人员,如果需要向上级检察机构申请审查并获得批准,其期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检察院会在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