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为
过错责任,对于违反医疗规范及隐藏、破坏
病历资料等行为则应当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倘若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伤害,且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存在过失,那么由该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若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遇不法护理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相关的病史文件,甚至是遗失、
伪造、篡改以及
违法销毁这些文件的情况发生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推论得出医疗机构显然存有过错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