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拘留十五日是否会留下
案底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拘留的性质决定了其对
个人档案的影响程度;
其次,案件的记录类型亦是关键因素之一。
如为
行政拘留,则不进入个人档案,从而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涉及到
刑事拘留或者
犯罪档案,那案底就无法避免地印记在个人档案之中。
根据《关于建立
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范,我们可以明确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是包含多方面内容的一项综合性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沟通,实现资源互补,妥善解决工作启动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此外,需要充分利用当今时代的科技优势,依托政法网及各部门现已有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通过逐步实现罪恶者信息的在线录入、检索以及文件传输等环节,以达到犯罪人员信息共享的目标。
同时,还需妥善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未予
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数据库之间的关系,确保各个子数据库紧密联系,形成一个完备的信息体系。
对于这项工作的执行者来说,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
故而,我们要学会及时归纳经验教训,适时调整工作思维模式和方法手段,以期确保犯罪记录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向着更为成熟、完善的方向迈进。《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
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