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的合约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如下情况,
承包方有权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首先,若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方已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但发包方未能及时履行检查职责时,承包方有权据此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其次,若发包方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与要求,向
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等,承包方同样有权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再者,若在
建设工程完工之前,双方就
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且经过鉴定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则鉴定期间可视为工程期限的顺延。
此外,若发包方在
履行合同时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导致承包方不得不暂停施工、进行修复、返工或改建,甚至是因为发包方的额外要求而增加了工作量,此时承包方也有权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最后,若由于自然灾害、极端气候条件、流行性疾病爆发以及非承包方因素引发的
纠纷等
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承包方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履行
合同义务,那么承包方同样有权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