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涉案人员在领取了
取保候审这一保护措施之后,接到检察院方面的
传唤时,通常情况下应尽量积极地予以配合,坦然面对检察院进行的询问程序并据实陈述针对该案件自己所掌握到的全部实际情况。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案情况期间,应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工作,聆听他的
辩护律师或值班
律师、以及被告人和受害者及其相关
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将这些内容详细地记录在案。
对于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告人以及受害者及其相关当事人通过
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则应该将这些文件原件装订成册,附在相关案件材料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
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