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天;
而在
刑事案件中,
拘留期限的上限通常为三十七天。
如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此审批时间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尤其是针对那些涉案次数多且涉及多个同伙的重大嫌疑人士,其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到三十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申请还是审查
批准逮捕,都必须严格遵守审批时限。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员,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批准。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批时间还可能延长一到四天。
特别针对涉案次数多或与其他嫌疑人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其审查批准的时间上限甚至可宽至三十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