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犯罪者是否能够进行
减刑处理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只要这些犯罪人员满足了法定的
减刑条件,他们当然有权申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
处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顺利遵守监狱或看守所的纪律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精神,或是有其他形式的良好表现,他们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倘若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行为出现,他们应当享有减刑的权利。《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