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财物予以充公之前,
违法者背负着的合理和合法的负债,倘若这些借款需要通过充公的财物来偿付的话,根据债权者的申请要求,该义务理应得到执行。
而在这个过程中,充公财产与偿还负债之间生起关系并应予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种特殊限制条件:
首先,所需偿还的负债必须是违法者在涉案财物被充公前就已经存在的;
其次,这类负债必须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对于那些不合理或者非法的债权,如因赌博或
非法经营导致的
债务等,显然无法由没收的财物偿还;
最后,债权者的请求也是必要的前提。《
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