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
法规明确规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需由
当事人亲自执行。
按照惯例,通常情况下
购房者需在
购房合同上亲笔签字确认,这既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也符合契约精神。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状况,如购房者确实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亲自完成签字程序时,其可通过出具书面
授权委托书形式,
委派其他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充当全权代表,代替其履行相关的签字和按手印等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购房者提供了充分完备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件,
代理者所代为签署的合同即被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