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完规定期限的
刑罚之后,若能严格遵循监狱监规,主动进行教育改造,且具备良好的悔过表现,没有再次
犯罪之风险,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假释的材料。
关于此项内容的请假申请,应由负责执行
处罚的相关机构,向上一级的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相应的假释建议书。
对于此类申请,人民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详细审查,如证实罪犯确实有所悔改,或有
立功的事实存在,将依据法律裁决给予其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