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中,对于并未产生增值的土地,将免除征收
土地增值税;
若土地增值比率较低,即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也可享有同等程度的免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所获得的增值额度,向收益者进行征收,其中,当增值额未能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时,举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