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是有资格申领
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相关
失业保险福利待遇的:
(1)首先,他们必须已经遵循规定加入了失业保险体系,并且其所在企业和个人也已经按时足额地进行了缴纳费用;
(2)其次,这些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离开现有的职位或工作岗位;
(3)再次,他们需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4)最后,他们必须有明确的求职需求,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
对于
劳动者而言,非自愿性离职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九种情况:
(1)他们可能因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
合同到期而导致离职;
(2)他们也可能会因为遭到雇主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而陷入失业困境;
(3)如果认为原来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也有可能选择离职;
(4)如果因为感到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选择离职也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5)同样,如果认为自己无故被
克扣工资,或者被
欠薪导致生活困难,也有权选择离职;
(6)如果认为当时的个人
工资低于本地区的
最低工资水平,或者低于集体合约中约定的应有薪资,都可以尝试通过维权行动来解决问题;
(7)如果感觉到自己的学历、资质甚至经历等证件莫名被用人单位扣押,他们也有理由选择
辞职;
(8)最后,无论是用人单位没有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
社会保险,还是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任何劳动者都有权选择通过合法途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9)当然,在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提下,满足特定条件的失业者也可以获得失业救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