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法定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此项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自
受害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经受损且侵害方已经明确无误地知道责任存在之日起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自受害人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至今已逾二十年之期限,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对其提供法律保护,除非在此过程中存在特别情况出现,经受害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之后,方可考虑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