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凡是超过法定
追诉期限,均不可再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追诉期并不是无极限的,而是有明确的时效性限制。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已经超出此前所规定的追诉期,仍然可能遭到
犯罪指控和
追责。
例如,若某个案件已经依法
立案并且进入调查程序之后,涉案人员选择逃脱侦察或审判程序,那么其将不再受追诉
有效期限制的约束。
此外,如
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进行控诉,不论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接手调查并处理,只要没能成功立案,那该事件也同样不在追诉年限的规定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