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过路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
处理方式如下:
若因本次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之情形出现,则由相关的保险机构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单条款中规定的额度向责任方进行
赔偿。
但如超出现金赔付上限部分,需由机动车一方履行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若能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过路行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通行的相关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依法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救援措施,从而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
归责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过路行人体员,此时机动车一方将会免除所有
赔偿责任,只需承担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百分之十即可。
再者,若机动车相互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划分遵循以下规律: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之
财产损害,需得到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单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赔偿。
但若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之外,对于这部分的责任需由
当事人自行承担,无任何责任牵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