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由于男方出轨而导致夫妻间情感的裂痕无比深刻且无法弥补,则另一方有权直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发起
离婚之诉;
倘若被告人所在地及日常生活所居之处并不统一,另一方可选择向其经常性居住地所处的人民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同时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
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的人数附上相应份数的诉状副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