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婚外情事件本身即其错误行为并非是导致
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内容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尽管如此,获取到对方的婚外情相关
证据,依然没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进一步影响
离婚财产划分的结果。
这也正是因为,在分割
夫妻财产时,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信息只是作为参考,而不能成为判决分割财产的必要依据。
假若一方掌握配偶的婚外情证据,这只能是增加法官可能考虑这一因素的机会,不过,它却未必能对夫妻财产的最终分配情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
关于由于一方犯下婚外情而引发
婚姻破裂的
财产分配问题,我们通常会采取协议和审判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协议分割
当夫妇中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恋并促使离婚以至牵涉到财产分配时,夫妻双方都有权通过协商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协议分割,法律对我们的自愿选择给予充分尊重,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他们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对于
财产分割的形式及内容均可自行决策。
(二)判决分割
若夫妻之间在处理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只能依赖于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状况进行依法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财物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利益并优先保障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予以裁定。
倘若有婚外恋者在此期间涉嫌构成
重婚罪、
同居或实施过
家庭暴力、虐待及其遗弃等行为,无过失的一方可在离婚过程中提出补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