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以手书形式出具的欠款凭证,只要其表述的内容真实无误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那么毫无疑问它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然而,若由本人亲自撰写此凭证,则强烈建议
当事人在此之上加盖对方的签名或是留下指纹作为更为充分的证明。
至于第二点,倘若对方试图主张其无效性,那么他们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这张
欠条系在受到威逼恐吓等无法自由表达书写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
即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份欠条便失去了
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欠条实际上属于
可撤销的范畴。
然而,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一旦法院做出撤销决定,那么该欠条将自始至终失去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