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车辆遭受撞击时,若确定由对方负全部责任,那么应对受损方的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2、当负有全责时,便须明白这其中的事故损失应由肇事人全数承担。
若肇事人已经购买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品种,那么,即便是本次事故给对方造成了车辆损失,亦有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
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首要作用在于覆盖事故中所产生的对
受害人及其财产的
直接损失,即如损坏对方所驾驶之车辆或对其人身造成伤害等情况。
而车辆损失险的受益对象则为受损车辆的驾驶员本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