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
1.在司法实践的探索历程中,我们发现即使
犯罪嫌疑人为
自动投案并始终坚称自身行为不构成
犯罪,在面对司法机构的调查过程中拒绝承认罪行,都不会影响到
自首制度的确立和适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2、首要的一点在于,
行为人真实地供述自身罪行,不仅仅意味着他或她需准确地陈述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更重要的是评价此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自首制度的建立。
换句话说,自首制度的建立并不依赖于行为人是否承认自身的罪行。
3、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如实供述与合理辩解之间的界限。
如实供述是指行为人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客观、全面地陈述出来;
而自我辩解则是在客观陈述罪行的基础之上,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程度进行合理的解释。
合理辩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
诉讼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进行了自我辩解就否定其供述的真实性。
因此,只要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那么无论他或她是否做出了为自身开脱罪责的辩解,都无法否定自首制度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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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