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能成为必然
逮捕的前提条件。
拘留其实仅仅是为了预防嫌疑人
逃逸,或出现自杀等危险行为,以及保护社会安全不受进一步威胁,作为临时性的
强制措施来实施的
羁押制度。
因此,拘留之后并未必一定要执行逮捕。
被拘留者也有可能通过
取保候审或者直接释放得以解除人身锁定。
警方是否决定进行逮捕,应当依据检察机构对于相关
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结果来作出决策。
倘若在检察官的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存在模糊地带,或者现有
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他们将会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嫌疑人就无罪。
反之,若公安机关对于嫌疑人存有疑虑且认为其
罪名成立,但检察官对此持有异议的话,检察官将会针对此情况颁布不予逮捕的决定书给公安机关。
接收到该文件的警方将会立即对嫌疑对象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在此期间(期限为一年)如能搜集到足够的
新证据,仍可以再度向检察官申请
逮捕令,或者直接选择提起
诉讼。
若检察官经过再三审查仍坚定地认为证据不足,那么警方将自收到不予捕决定书之日起的24个小时内使嫌疑对象避开羁押状态,进入取保候审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