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
违法行为,因此,产生不当行为的主体应该为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此外,若情节较为严重,该行为甚至有可能触犯
刑法,从而需要负责
刑事责任。
根据现今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原告仅提出
诉讼要求来对抗网络用户时,若是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
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到
案件受理之中,那么人
民法院都应予以许可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
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
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