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况下,继子女可能会与继父建立起实质性的
扶养关系。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成年人的继子女需要承担
赡养他们的继父或继母亲的责任,并且这种赡养责任对于那些没有劳动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来说特别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假如继父或继母在与他们的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他们全部或部份的
抚养教育职责,那么两者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将会依据本法中的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意味着,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两者之间就构成了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拥有与自立血亲的父母子女所享有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换句话说,对于那些没有自己的孩子且缺乏劳动力或者生活条件较为艰难的继父或继母,他们的成年人继子女需要承担让他们安度晚年的责任。
但请注意,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只有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才能准确地判断出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确实已达成扶养关系:
(1)生父母
再婚后,继子女尚属于未成年;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所有或部分的
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的期限超过一定限度并保持相当长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