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方对
离婚表示反对,想要达成
离婚协议的最佳途径乃是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来实现。
若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坚决不愿离婚,那么法官通常会首先开展调解工作。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在首次
诉讼过程中,法官不会作出离婚判决,而仅限于引导双方尝试修复感情。
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时间过后,
当事人才有权利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经过这一轮诉讼之后,法官很大程度上会做出离婚判决。
但如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其满足了法院所规定的离婚条件,那么法官同样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