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足以构成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经过法庭审判之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涉者、被告人的背景资料、
犯罪事实陈述及审理过程的记录以及判决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综合记录。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并非一种实质性的
刑事惩罚行为,而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手段,用以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
此类刑事拘留并不能等同于
刑事处罚,仅仅属于侦查程序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并不具
有案底的性质。
实际上,唯有人身自由遭受实质性的侵犯,并且经由法院裁定
刑事责任而做出
处罚决定后,方可累积成为“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