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并因
盗窃罪而获罪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明显悔过与改过的良好表现,抑或是产生了显著的
立功行为,都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待遇。
而若罪犯表现出
重大立功的情况,则应给予更为宽大的减刑处理。
所谓“减刑”,即是指对原定刑期进行适度减轻的一种
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减刑仅限于那些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当他们符合法定的
减刑条件时,由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由人
民法院依法裁决,从而减轻原
判刑罚的
刑事司法程序;
广义上的减刑则是指所有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只要满足法定的减刑条件,便可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提交材料,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从而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程序,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狭义减刑的范畴,同时也涵盖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罚金、
缓刑以及因
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等多种情形。
2、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即视为较大。《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