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政策是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土地本身所具备的价值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之后,再行确定。
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将会按照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位,对整个省份进行四大
类别的划分。
这四个区域分别是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以及四类区,其对应的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38750元、37750元、36750元以及35750元。
其次,对于耕地的征用,我们会按照被征用面积的大小,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乘以一个固定的系数1.0来进行征收。
至于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除耕地之外的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则会由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是,补偿标准必须要
保证不能低于现行的
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全省土地征用区域的区域分类和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请参阅附件中的详细信息。
最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责任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重因素,将自己的
管辖范围划分为3至5个区,明确每个区的具体范围,设定每个区的具体综合地价,并且建立起相应的综合地价数据库。
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需在本公告正式实施之前,制定出适合本地的
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如果当前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已经符合了本通知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无需进行调整,但是仍然需要重新进行公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