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时,应当对被征用者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降低,并且在长期内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关于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组成部分包括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四个方面。
以下是详细解释:
1.对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均需由市、县级政府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批准通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予以明确。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方法(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应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数据,同时参考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