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费用的变更如下:
1.搬迁费用领域。
在住宅类房屋的征收方面,将原先的1000元标准一次性搬迁费上调至2000元,而对于非住宅用房,则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来计算,从现行的每平方米8元提高到10元。
2.临时安置费用领域。
在合同约定的过渡期内,住户每月所能获得的临时安置费用亦有所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升到了1500元。
3.室内装修补偿费用领域。
对于室内简单装修的房屋,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原本的3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升至5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而对于精良装修的房屋,这个标准由6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刷新为1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
具体情况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更为详细和精确的规定。
仅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规定,即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货币
赔偿的底线是建筑本体造价,同时还可能提供
宅基地置换或地价补偿选项。
在房屋置换方案中,同区域内最低的置换标准是以一间补偿一间同样面积的房屋作为基数。
对于位于城市中的村落,
货币补偿的底线应为市场价格。
至于
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房产置换与货币补偿的标准最低也是相等的,市场价格依然是货币补偿的底线。
对于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问题,其
赔偿金额不应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日当天,该被
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点需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评估后给出确切结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