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规定,针对
刑事案件的责任承担时期分为普遍适用及延长两种情况分类,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普通的
刑事拘留期通常为十四日,自嫌疑人被关押至相应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2.若需要适用延长的刑事拘留期,则可以达到三十七日之久,期间需经过检察机关审核阶段,占据七日的时间。
在此期限内,侦查机构应向检察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如果通过司法审核并予以
逮捕,反之将罪犯释放或者更改其他的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