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服刑已满一年的罪犯,
减刑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然而,该情况并不绝对,具体是否能够获得减刑还需依照案件实际进行全面评估。
此外,依法判决后的实际执行时间绝不能低于以下范围:
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不过在决定是否给予减刑时,监管部门通常会重点考虑
犯罪人员在监狱里的行为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犯罪者,如果在其执行的期限内能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情绪,甚至作出了显著的贡献(比如
立功),就有可能得到减刑的机会;
而若出现重大贡献(如
重大立功),则应当予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