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被
判刑拘之后的审讯工作须在法定监管场所内进行。
一经定罪并予以
拘留,即刻就应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实行
羁押,从最晚时限上讲,这一过程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在无法通知到涉事者
家属或存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此种情况的通知可能会阻碍后续调查,否则在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相关机构应设法通知到涉事者的家人或亲属。
然而,当存在妨碍调查的可能性逐渐降低甚至消除后,应当立即将此类情况转告给涉事者家属。
涉事者如果面临
刑事拘留,那么其最长的拘禁期限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十七天。
根据法律条文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
被拘留者具有
逮捕必要,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至相应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