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得主动放弃
探望权。
探望权乃不直接养育子女之父母亲所专有之权益,实则是一种亲属间亲密关系的扩展与延展,因此无法进行自主处置亦不可随意予以舍弃。
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属于父母代为行使之
法规义务。
在此层面上,任何形式的对探望权的自愿放弃均不产生
法律效力,即便各方在夫妻协定之中对探望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当事人依然有权主张并实现其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
若其中某一方向不开允许探望事项,那么另一方可基于维权需要,依法采取行动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必须照章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