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文件)所述,第六条款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标,对其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时间已有超越,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之后,仍然未在逾越三个月内进行还款的行为,将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的"恶意透支",即
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之下,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1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将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界定的"
数额较大";
若金额落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取值范围,则会被认定位"
数额巨大";
至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将会被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项金额仅指在第一款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持卡人没有归还或尚未完全偿还的资金总额。
请不要将此金额理解为发卡银行已经收取过的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额外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如下描述:
若存在以下任意情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金额在相对较大区间(1~5万元)内的,应给予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的
罚金;
而对于金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性
犯罪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款;
最终,如其行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状态或涉及到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可能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
终身监禁及罚没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惩处:
(1)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
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3)非本人签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
(4)恶意透支,且数额庞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