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
债务属于个人负债范畴。
在
婚姻制度中,每对夫妻在缔
结婚姻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便是双方各自的
个人债务。
这类债务,实际上指的是在夫妻形成特定法律事实之后,
债权人与
借款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特殊
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种敏感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借款人提出相关权利要求,而不可以在借款人生育家庭后,试图通过配偶来
追讨其在婚前的个人债务。
然而,倘若在结婚之前,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与其今后夫妻生活有必然联系,并且该笔贷款已经转变为婚后夫妻共享的
共有财产或者已经成为他们未来共同的物质生活必要条件时,那么这部分个人债务就应该被视为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