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对婚姻关系
存续表示反对,那么他们只能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即提
起诉讼来实现迅速
离婚的目的。
在提起
诉讼之后,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夫妻间的情感破裂状况。
以下是一些可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列举:
第一种情况,如果对方涉及
婚外情,他们可以提供有关对方在被揭露婚外情并接受
保证之后所签下的书面材料;
或者是对方与第三者亲密互动时被抓获的照片及合法获取的音频或视频资料。
其次,对于遭遇
家庭暴力的一方,他们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记录以及
验伤凭证;
同时也可以寻求来自目睹另一半实施家庭暴力的其他人的证词支持。
再者,倘若夫妇两人因感情问题分离生活,他们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
分居协议,甚至是一方在外租房的
租赁合同,以及邻居提供的证词等等。
最后,若对方有沉迷赌博等不良倾向,相关各方可提供包括
罚金在内的
处罚记录作为证据。
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务必确保向另一方居住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申请,若对方的居住地点与平均居住地点不符,应向该
当事人常驻地的法院
递交诉状。
此外,在提交诉讼之初就需一同附上
起诉书。
完成上述步骤后,应等待法院发出
立案安排的通知,并且一旦收到此通知,就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给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