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阻碍的情况下,才需要稍作延迟,通知
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当这些妨碍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向被拘留人员及他们的亲属公布相关消息。
在执行
拘留措施之后,应当即刻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
但若除上述的两种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发生后的24个小时内,告知被拘留人员及其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