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作“房屋重置费用”):
此项款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在该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计算方式是采取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根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详细核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
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居住不便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为了解决他们自行寻找临时居所所需的时间问题,我们将按照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成不同档次,并为满足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住户提供相应的补贴。
这种补贴是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基础,实施每月定额发放的方式。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
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我们开展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城市郊区或者放弃对拆迁单位的住房安置需求。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环境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