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可拒绝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扶养费用给付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原则上并不能直接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提出强迫执行的请求,而必须通过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提起
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通过提供原协议作为
主要证据,寻求司法裁决使得对方承担起应尽的法律义务成为了关键。
反之,如果有一方可拒绝履行的乃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裁决下达的扶养费用给付责任,那么在这一点上,另一方便可以直接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提交强迫执行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