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员工在决定离职时,务必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属雇佣方提交
辞职申请;
已正式录用为
企业职工者若做出提前
解约之决策则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前,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方式向所在用人单位告知这一决定。
然而,如果企业采用诸如
暴力、威胁或违规
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行为压迫
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明知情况有潜在风险仍强行指派员工从事危险性高的工作,对于此类情形,员工可立即停止履行劳务协议,无需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