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被明确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
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畴之中。
任何对他人所拥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为,皆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具体规范,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
情节严重者,可由被
侵权方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亦为此作出相应规定,即违反该
法规定,未取得
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对方
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之标识,若此举已构成
犯罪,那么除了需向被侵权方
赔偿损失之外,还须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另外,同样在《商标法》中还有如下规定:
对于未经许可而进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在内销售此等伪造、擅自制造之注册商标标识者,如若此举已构成犯罪,则须依照前述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而针对明知是盗用的商品却仍予以销售的情况,假如已构成本罪,也必须依照同样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构成犯罪的,除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