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方家长共同购
买房产时所有权的分配问题:
首先,若在婚姻缔结前由两方家长分别
出资购置房地产,且该物业权利凭
证人的名单上同时包括了双方成年子女的姓名,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针对各自子女的单独馈赠行为;
其次,如果在婚姻期间,两方家长共同出资购置房地产,并且该物业权利凭证人的名单上同样包含了两方成年子女的名称,此时除非这些家长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表达了他们有关赠送行为的指向性(例如仅赠送给某一子女),否则应当认为这笔资金是作为对夫妇俩的赠与,涉及到两人的共同权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