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协议书在实质上并无太大差异,它们往往仅在称谓及表述形式方面存在区分。
因此,人们普遍将合同称之为协议,这是因为它代表了双方
当事人就彼此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共识。
而协议书则可能包含了更为详尽的信息,如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居住地址、标的物、价款或报酬等关键性的条款内容。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一项合法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
行为人需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最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根据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通常需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址;
(2)标的物的具体描述;
(3)数量的明确规定;
(4)质量的详细说明;
(5)价款或报酬的具体数额;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明确约定;
(7)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8)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可以参考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参考,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