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向我方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您应遵循以下必要流程:
第一步,确认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院提出离婚请求,接着向法庭
递交正式的
起诉状,同时应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
起诉副本,以及与您主张相契合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在您递交好所有必备文件及充足的
证据后,经过七个工作日,如经审查符合
立案标准,将被要求办理
立案登记手续;
反之则可能因不符规定而被依法裁定不受理。
第三步,如果法院决定立案并受理此案,将会通知原告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七日内支付规定的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
法院亦会进行安排
开庭审理,并将在开庭前三日通知
当事人具体的日期和时间。
直至第六步,当事人如期出庭参与
诉讼进程。
最后,案件将进入法律审理阶段,若法院认定夫妻之间情感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加以修复,将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的离婚判决,相反,若判定双方尚有挽回余地,则无需离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